(2017)冀0681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680号原告:屈某,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清凉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清凉寺区。原告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2014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于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很短,没有深入了解、草率结婚,双方并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系二婚,经常早出晚归、夜不归宿。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且没有和好可能。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返回原告彩礼200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原告屈某与被告赵某不存在婚姻关系,原告屈某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智茹审 判 员 刘会波人民陪审员 孟巍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汭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