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8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皇甫创新、严大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皇甫创新,严大新,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汪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皇甫创新,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严大新,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莪山畲族乡桐钟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736043847。法定代表人汪言国。被执行人汪言国,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严大新、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汪言国支付申请执行人皇甫创新案款3464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9909元、执行费5096元、保全费5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汪言国名下的财产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