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伦荣申请执行王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伦荣,王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恢12号申请人陈伦荣,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王德富,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申请执行人陈伦荣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白河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德富给付欠款60000元,承担迟廷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陈伦荣以被执行人王德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同时申请参与申请参入钟德彬与王德富房屋买卖合同案的执行款分配。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益的合理处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他案分配,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正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