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健淇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健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宾县宾州镇西城街**号。法定代表人姜发喜,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海军,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宾县宾州镇西城街收费所家属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张健淇,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常安镇营口村谷家屯。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健淇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特33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徐广利、孙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特335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利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