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友明申请执行覃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友明,覃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友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宗仁。被执行人:覃光勇,男,汉族。廖友明与覃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绵竹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40000元、利息及代垫诉讼费4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执行到位2000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