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511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宏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李宏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511民初668号原告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汕头市金砂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279807994M。法定代表人陈秋发。委托代理人金松源,该社员工。被告李宏义,男,汉族,1951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肖寅凯,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李宏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1992年3月17日,被告李宏义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10.8‰,期限自1992年3月17日起至1993年3月17日止。1992年9月9日,被告李宏义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10.8‰,期限自1992年9月9日起至1993年3月9日止。1994年3月26日,被告李宏义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月利率14.64‰,期限自1994年3月26日起至1994年9月26日止。1995年2月17日,被告李宏义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月利率13.5‰,期限自1995年2月17日起至1995年3月17日止。1995年11月6日,被告李宏义以吴惠卿的名义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16.08‰,期限自1995年11月6日起至1995年12月16日止。上述五笔借款共155000元,原告的下属分社即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金砂分社办理了放款手续。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李宏义陆续付还了本金23500元及相应利息。尔后,被告李宏义向原告出具《确认书》,确认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31500元及相应利息并表示自愿承担还款责任,但事后没有履行。截止2017年3月2日,被告李宏义仍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31500元及利息541369.59元(利息计算方法为:合同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超过合同期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息合计672869.59元。因被告李宏义对原告的借款是其与被告吴惠卿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故被告吴惠卿作为被告李宏义的配偶应对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宏义立即付还原告借款本金131500元、利息541369.59元,以及从2017年3月3日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吴惠卿对被告李宏义结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17年6月30日,原告以查无被告李宏义与被告吴惠卿的婚姻登记电脑记录等书面材料证明两被告的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吴惠卿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吴惠卿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和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李宏义双方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31500元及利息541369.59元(该利息计至2017年3月2日,2017年3月3日起至全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应于2017年7月起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元,直至本息付清为止(先付本金后付利息)。二、被告李宏义若没有按上述任何一期还款,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受理费5264.50元(一半),由被告李宏义负担,该款由被告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伦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