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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殿荣与曹翠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殿荣,曹翠江,曹翠双,曹翠怀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110号原告:曹殿荣,男,73岁,汉族,农民,住盱眙县。被告:曹翠江,男,57岁,汉族,农民,住盱眙县。第三人:曹翠双,男,57岁,汉族,农民,住盱眙县。第三人:曹翠怀,男,65岁,汉族,农民,住盱眙县。原告曹殿荣诉被告曹翠江、第三人曹翠双、曹翠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曹殿荣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殿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殿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殷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