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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何某兵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7)粤2072刑初124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兵,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壮族,中专文化,中山市三鸿包装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18时许,被��人何某兵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搭载唐宋某)至中山市小榄镇海威路废品站对开路段处,因操作不当碰撞被害人唐某驾驶的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而肇事,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何某兵指使蓝某到场冒充肇事司机,后经通知于同年3月21日9时许到案接受处理。经鉴定,被告人何某兵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何某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兵已赔偿被害人唐某人民币60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照片及结果单、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工作记录、视频监控截图、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检定证书、证人蓝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何某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兵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何某兵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兵已赔偿并获得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兵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何某兵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炳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区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