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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光瑞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光瑞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刑终39号原公诉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光瑞,男,汉族,1988年8月2日出生,云南省双柏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区双柏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光瑞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皖17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光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光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光瑞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光瑞撤回上诉。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7)皖17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剑审判员 徐学明审判员 李郑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金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