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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俊与李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俊,李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罗俊,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政,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俊与被执行人李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政于即日偿还20000元,限于2017年12月31日还款2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还30000元,余款30000元限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22民初1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