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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德忠、张文美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德忠,张文美,孙国翠,孙永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0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德忠,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文美,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楚雄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国翠,女,1992年6月16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楚雄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永鑫,男,1996年11月1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楚雄市。再审申请人孙德忠、张文美、孙国翠、孙永鑫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006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滨、审判员张艳、代理审判员李纬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德忠等4人以国土部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的补充说明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国土部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的告知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孙德忠等4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一审法院于2012年1月29日作出(2012)一中行初字第814号行政裁定:对孙德忠等4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孙德忠等4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本案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二审法院以与一审裁定基本相同的理由,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2)高行终字第00639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孙德忠等4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主要事实和理由为:本案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针对再审申请人孙德忠等4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国土部作出国土资公开告知(2010)04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不属于其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并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补充说明,告知孙德忠等4人其所申请公开涉及的批次用地属于云南省楚雄市城市用地,按规定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属于报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的范围,根据“谁制作、谁公开”的规定,应当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由此可知,国土部已经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相关职责,未对孙德忠等4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据此,孙德忠等4人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孙德忠等4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孙德忠、张文美、孙国翠、孙永鑫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晓滨审 判 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李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林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