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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晓玲与被告陈希霞、彭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玲,陈希霞,彭明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602号之一申请人:朱晓玲,女,汉族,1958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申请人:陈希霞,女,汉族,1954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申请人:彭明泽,男,汉族,1954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人朱晓玲与被申请人陈希霞、彭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晓玲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明泽位于××的房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晓玲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彭明泽位于××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江涛审 判 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印明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