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高冬云与刘晓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066号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对原告高冬云与被告刘晓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59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第三段“原告上述各项损失合计144800.08元”,补正为“原告上述各项损失合计206488.23元”;判决书第八页第四行中的“101360.06元”,补正为“144541.76元”;判决书第八页第八行中的“101360.06元”,补正为“144541.76元”。判决书第八页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高冬云1013**.06元”,补正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高冬云1445**.76元”。审判员 杨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