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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刑更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冯正茂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正茂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272号罪犯冯正茂,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秦安县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09)陇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正茂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2032年5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减为7年。本院于2015年5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将报请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较好地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受到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的奖励。建议对访该犯减刑八个月。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正茂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罪悔罪,“三课”学习成绩良好,能较好地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获得监狱4次表扬、1次记功的奖励。该犯狱内月均消费43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狱内消费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正茂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并按时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狱内消费较高,表明其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不予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上,罪犯冯正茂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正茂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2030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润花审判员  宋一泓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