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监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超谋、胡忠奎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超谋,胡忠奎,李大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监13号原审原告:张超谋,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萧县。原审被告:胡忠奎,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审被告:李大明,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审原告张超谋与原审被告胡忠奎、李大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皖1302民初8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罗迎春审判员 许海军审判员 陈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陈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