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维国与被执行人周广发、王慧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国,周广发,王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保44号申请人:张维国,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申请人:周广发,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申请人:王慧丽,女,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拜泉县拜泉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维国与被执行人周广发、王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31民初122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大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