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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005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xxxx。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职位理事长。被告:陈xx,男,成人,住大城县。被告:陈xx,男,成人,住址同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xx、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樊桂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双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