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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华与陶正兵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2017)川1781执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陶正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华,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陶正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现四川省达州市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陶正兵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陶正兵现四川省达州市监狱服刑,暂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陶正兵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2016)川1781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武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国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