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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分理处与李云军、周有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分理处,李云军,周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22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负责人易元章,该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李云军,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周有丽,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22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李云军、周有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唐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世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