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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付良宗与潍坊威森格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良宗,潍坊威森格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94号原告:付良宗。委托代理人:丁修忠。被告:潍坊威森格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叔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良宗与被告潍坊威森格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威森格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良宗撤回对被告潍坊威森格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骞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人民陪审员  赵成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