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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1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谭秀月、袁秀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秀月,袁秀花,高名利,高建军,韩红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秀月,男,1949年5月25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执行人:袁秀花,女,1944年3月5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执行人:高名利,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执行人:高建军,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韩红雪,汉,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沾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秀月、袁秀花、高名利、高建军与被执行人韩红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