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白进孝与李伟伟、刘锋利民间借贷纠纷 终结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进孝,李伟伟,刘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378号申请执行人白进孝,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伟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锋利,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白进孝与李伟伟、刘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8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承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后协商分期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执3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思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