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坪信用社与徐进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坪信用社,徐进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304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坪信用社,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长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857145970N。负责人:吴克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建雄(科员),男,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徐进琳,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坪信用社与被告徐进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对徐进琳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光辉人民陪审员 刘卫忠人民陪审员 刘家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佳琪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