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红波与于福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波,于福军,尚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波。被执行人:于福军。被执行人:尚玉芹。委托代理人:尚玉国。申请执行人张红波与被执行人于福军、尚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2)垦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于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红波借款15万元。二、驳回原告张红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职权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2017年3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房产等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月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