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岩彪、李建兵、张晋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岩彪,李建兵,张晋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771号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路1325号。法定代表人:郭明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海苗,泽州农商行部门经理。被告:赵岩彪,男,1980年10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下村镇,身份证号:140511198010226315。被告:李建兵,男,1979年9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下村镇,身份证号:140511197909050034。被告:张晋光,男,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下村镇,身份证号:140525196511010036。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岩彪、李建兵、张晋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艳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