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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岩彪、李建兵、张晋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岩彪,李建兵,张晋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771号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路1325号。法定代表人:郭明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海苗,泽州农商行部门经理。被告:赵岩彪,男,1980年10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下村镇,身份证号:140511198010226315。被告:李建兵,男,1979年9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下村镇,身份证号:140511197909050034。被告:张晋光,男,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下村镇,身份证号:140525196511010036。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岩彪、李建兵、张晋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艳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