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06民初1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中华奇石馆诉被告徐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中华奇石馆,徐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11239号原告:南京中华奇石馆,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凉山**号。负责人:李少华,该馆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云春,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炎,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荣,女,196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告南京中华奇石馆诉被告徐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中华奇石馆撤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92元,由原告南京中华奇石馆负担。审 判 长  周力文人民陪审员  陈耀芳人民陪审员  徐翠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