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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龚惠深、黄太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惠深,黄太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龚惠深,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江县基隆开发区。被执行人黄太安,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住柳江县。本院执行的龚惠深与黄太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4)江执恢字第9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太安和蔡树华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xxx号金丽苑xx楼xx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00××03、00××04),现因被执行人黄太安在执行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龚惠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该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黄太安和蔡树华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xxx号金丽苑xx楼x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00××03、00××0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作鼎审 判 员  韦彰生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覃英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