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吕国栋与李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栋,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57号申请执行人:吕国栋,男,汉族,1983年12月20日生,住珲春市。被执行人:李龙,男,朝鲜族,1959年4月16日生,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吕国栋与李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吕国栋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成哲执行员 崔鑫泉执行员 王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道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