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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邓荣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邓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桥北一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403006994448R。法定代表人黄小青,局长。委托代理人漆昊翔,科员。被执行人邓荣华,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珠工商斗井处字[2016]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罚款1000元;2、被申请人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而每日按3%加处的罚款总额1000元(自2016年11月28日起,直至强制执行完毕止)。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审查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程洪龙审 判 员  何颖坚人民审判员  李倩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悦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