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电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樊清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电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樊清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731号原告:中电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老城区中电阳光新城。法定代表人:孙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虎,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清贵,男,汉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电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樊清贵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电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电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樊清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中电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许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