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6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谭彬与岳红霞、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彬,岳红霞,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906号原告:谭彬,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岳红霞,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郑大市场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文辉。本院受理原告谭彬诉被告岳红霞、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彬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彬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谭彬自愿承担。余额25元,退还原告谭彬。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原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