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守芬 张玉玲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王守芬与被执行人张玉玲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守芬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玉玲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给付执行款合计人民币5278.00元,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