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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守芬 张玉玲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王守芬与被执行人张玉玲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守芬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玉玲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给付执行款合计人民币5278.00元,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