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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与夏垒、王完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夏垒,王完成,邹毛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4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西大街东段*号。法定代表人:付永卫,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男,该行职工。被告:夏垒,男,汉族,1980年4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王完成,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邹毛花,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与被告夏垒、王完成、邹毛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罚息,我院于2017年6月22日通知其在七日内预缴诉讼费275元,如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孟凡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