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某芬、陈某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芬,陈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芬,女,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林县。被执行人:陈某武,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林县。本院立案(2017)桂1030执恢2号案件之后,在办理该案件执行过程中,审查发现申请人杨某芬不是(2008)西民一初字第191号判决书的当事人,该案生效判决书的原告方是石某基,杨某芬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她与原申请人石某基是否存在夫妻关系的证据,并且(2008)西民一初字第191号判决书是有两个被告,而申请人杨关芬只申请强制执行其中的一位被告,经与申请人杨某芬核实及释明相关法律之后,申请人杨某芬表示暂且撤回执行申请,等她收���相关证据之后,才另行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杨某芬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芬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关芬撤回申请,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