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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阳爱琼、杨修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爱琼,杨修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727号申请执行人阳爱琼,女,汉族,生于197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杨修祥,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阳爱琼与被执行人杨修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巴州民初字第027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027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紫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