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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徐文杰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文杰,田宇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9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文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宇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贵永,北京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文杰因与被申请人田宇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文杰申请再审称,我是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大中富乐村村民,在村内有房屋一处。2003年8月,因村公路改造需要拆除我的房屋,经协商村委会按照拆除房屋的面积,用怀柔区开放路80号楼4单元401室进行调换。此后,我了解到根据村委会的拆迁规定,村委会应向我支付房屋拆迁款和生活补助费。我找到村委会,村委会出具一份支出凭单,显示田宇祥假冒我签字领取了上述款项。一审中我提交原始票据,但法官未采纳。二审未查清事实,亦未收取我提交的证据。据此,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田宇祥提交的证据是虚假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徐文杰主张的诉争款项来源是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款和相应的补助,是拆除房屋的补偿。结合村委会为徐文杰所安置房屋及房款结付情况,二审确定徐文杰已实际获得诉讼款项所对应的利益,并无不当。徐文杰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文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建玲审判员  王士欣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圣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