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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赵顺堂、赵佳伟等与孔令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顺堂,赵佳伟,赵怡伟,陈留印,王秀娥,孔令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王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503号原告:赵顺堂,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赵佳伟,男,199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赵怡伟,男,200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赵顺堂(系赵怡伟父亲),男,身份、住址同上。原告:陈留印,男,195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王秀娥,女,1951年4月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有(原告郑现勤丈夫),男,197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孔令轩,男,199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职务经理。被告:王帅,男,1989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光明路南段路西豫北汽车市场院内。负责人:杨向科,职务总经理。原告赵顺堂、赵佳伟、赵怡伟、陈留印、王秀娥与被告孔令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王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顺堂、赵佳伟、赵怡伟、陈留印、王秀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现原告赵顺堂、赵佳伟、赵怡伟、陈留印、王秀娥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顺堂、赵佳伟、赵怡伟、陈留印、王秀娥之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顺堂、赵佳伟、赵怡伟、陈留印、王秀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顺堂、赵佳伟、赵怡伟、陈留印、王秀娥负担。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玮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