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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8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潘洁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潘洁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8084号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7。法定代表人:杨健。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飞跃,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明,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洁明,女,1988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放光,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能,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盘子女人坊艺术摄影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陈炎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瑞芬、人民陪审员何少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诉讼中,被告佛山市南海盘子女人坊艺术摄影店于2016年8月31日经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工商登记,本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被告申请,申请将本案被告变更为佛山市南海盘子女人坊艺术摄影店的经营者潘洁明。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另,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告潘洁明提出的管辖异议。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飞跃,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放光、张博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盘子女人坊”商号;2.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696011号“盘子女人坊”和第7406447号“盘子女人坊PRETTYVENUSTOWNPHOTOCORP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3.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专注于艺术交流、文化传播、产品设计、研发及制作于一体的中国风原创艺术写真摄影公司。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杨健注册的第6960011号“盘子女人坊”和第7406447号“盘子女人坊PRETTYVENUSTOWNPHOTOCORP及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摄影、节目制作、电影制作、数字成像服务、录像带制作等”,上述商标均在专用权保护期限内。杨健分别于2011年6月21日和2012年11月7日将上述商标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均在原告的独占许可使用期限内。2013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的授权代表楚德生曾签订《店中店销售许可合同》,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有效期为一年,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其中合同第六条第4项约定:无论甲方许可乙方使用任何商标、品牌,或向乙方交付、许可使用任何主题产品、视频资料、文件资料等物品,甲方均保留相应的知识产权,该等交付或许可使用不构成任何知识产权的赠予、转让或任何其他变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或申请注册与甲方品牌近似、变形或淡化的商标标识。合同第六条第5项约定:本合同不构成任何商标、品牌的许可、授权;未经甲方另行授权,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商标、品牌。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于2013年6月26日使用“盘子女人坊”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2.被告使用两个涉案商标作为店面照片分别在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商务中心2楼、佛山市南海区中海金沙湾C区81-82开设“盘子女人坊艺术写真摄影”、“盘子女人坊艺术婚纱摄影”两家摄影店。3.被告在网站、门店中突出使用两个涉案商标,并大力进行宣传。4.被告使用两个涉案商标及原告拥有版权的摄影作品,于2015年10月3日在佛山中海金沙湾国际开设外展点派发宣传单、于2015年11月5日至11月8日连续4天在黄岐嘉州广场开展中国风走秀活动。综上,被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第6960011号、第7406447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打印件1份,域名及网址网页截图打印件4份,外展点照片打印件2张,宣传单照片打印件2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打印件5份、原告官方网站网页截图打印件6份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辩称,一、被告经营的佛山市南海盘子女人坊艺术摄影店已停业多时,该个体工商户已于2016年8月31日注销,故该个体工商户不存在侵权事实,亦不应负担商标侵权责任。二、被告潘洁明经营的佛山市南海盘子女人坊艺术摄影店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外展点经营行为。三、原告的两个涉案商标在国家商标总局查询结果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故原告商标权处于无效的状态下,不完全拥有所谓的商标权。四、本案并非侵权关系,实为原告与佛山市南海盘子女人坊艺术摄影店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后合同义务不完全履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有义务提醒被告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更改企业注册名称,但原告故意不履行该提醒义务,并在佛山、东莞、深圳等多个地区以相同理由对众多曾经与原告合作经营的小企业提起诉讼,原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以获取利益,被告不存在故意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主观恶意。五、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并不合理,原告商标显著性与知名度均较低,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且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侵权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抗辩主张,被告提交了商标局网站查询网页截图打印件、店中店销售许可合同两份予以佐证。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第696011号“盘子女人坊”商标的注册人为杨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电影制作;节目制作;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录像带制作;录像剪辑;摄影;书籍出版;数字成像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娱乐(截止)。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第7406447号“盘子女人坊PRETTYVENUSTOWNPHOTOCORP及图”商标的注册人为杨健,核对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书籍出版;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娱乐;数字成像服务;录像带制作;摄影;为艺术家提供模特;录像剪辑(截止)。注册有效期为201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0日。2011年6月21日,杨健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杨健准许原告在全国区域内享有第7406447号“盘子女人坊PRETTYVENUSTOWNPHOTOCORP及图”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许可期限为201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0日。2012年11月7日,杨健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杨健准许原告在全国区域内享有第696011号“盘子女人坊”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许可期限为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域名及网址网页截图打印件4份,外展点照片打印件2张,宣传单照片打印件2份拟证明被告在其外展点及网站上均使用“盘子女人坊”的字号和涉案商标。被告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不予确认,认为其只在原佛山市南海盘子女人坊艺术摄影店的工商登记住所经营,并未在其它地址经营,也无外展点,亦没有注册或使用过原告所述的网址。另查明,被告潘洁明于2013年6月26日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佛山市南海盘子女人坊艺术摄影店,经营场所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建设大道1号中海金沙湾东区商业C81号铺,经营范围为摄影服务、婚礼策划、礼服出租。佛山市南海盘子女人坊艺术摄影店经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于2016年8月31日注销工商登记。又查明,2013年5月22日,原告作为甲方、“佛山市南海盘子女人坊”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店中店销售许可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诚信、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授权使用其品牌、销售主题及相关摄影道具、服装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甲方授权乙方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域内独家使用盘子女人坊中国风系列主题(具体主题以双方协商为准)。该等主题使用地址仅限于南海盘子女人坊,许可期限为壹年,许可方式为独家区域内的独家使用许可。二、乙方所选主题项下产品的销售价款为60000元,付款方式如下: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现场支付定金60000元;。三、甲乙双方以先付款,后发货为原则,乙方须于本合同中双方约定日期内向甲方付清全部款项。甲方收到销售价款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发出该主题项下的产品给乙方,包括:乙方选定甲方中国风主题样片共计。;包含服务:1.装修设计主要事项及装修效果施工图参考;2.盘子女人坊店务系统资料(店务标准作业流程,人力资源培训系统,薪资方案及绩效考核);3.总部活动案例(包含外展活动,商场合作,网销活动范本参考);4.价格表电子档(包含怎样设定前期价格表和后期价格表,贴花价格表);5.总部培训体系:A.价值4880元盘子人坊《影楼持续赢利模式课程》1次学习机会,限2人;B.技术培训课程(2次学习机会,摄影、化妆、设计每次各一人);6.总部VI系统(VI基础与应用两部分);7.中国风后期产品绫画册最低销售厂家价格(包含陈列方案,销售话术及定价);8.集团宣传视频及样片视频;9.续约标准:3万/年(次年续约主题可享受八折优惠,享受区域保护及相应加盟服务;单买主题享受9.5折,不享受区域保护及相应加盟服务);10.加盟地区区域保护,授权牌一个:备注:赠送盘子女人坊品牌,赠4000元主题一套。六、关于合作的进一步约定1.乙方应于合同指定的门店内划定一定面积的区域用于盘子女人坊中国风主题摄影,并在该区域内显著位置摆放甲方授予的授权证明文件。2.乙方应独立自主地经营所选主题,不得以成本、合作、委托或其他方式将所选主题的全部或部分再转授权给他人使用,并不得在未获得授权区域使用该主题。九、在本合同各项生效条件满足的前提下,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2014年6月10日,原告作为甲方、佛山市南海盘子女人坊艺术摄影店作为乙方签订了第二份《店中店销售许可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依据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盘子女人坊”的企业字号;2.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第696011号“盘子女人坊”和第7406447号“盘子女人坊PRETTYVENUSTOWNPHOTOCORP及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盘子女人坊”的企业字号的问题。首先,原告以“佛山市南海盘子女人坊”为乙方签订了两份《店中店销售许可合同》,上述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原告作为甲方将其拥有的包括摄影主题等产品及品牌在内的经营资源,许可合同的乙方即“佛山市南海盘子女人坊”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故上述《店中店销售许可合同》应属特许经营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的不仅是产品,还包括品牌、销售主题及相关摄影道具、服装、经营模式等服务。其次,原告与以佛山市南海盘子女人坊为乙方所签订第一份《店中店销售许可合同》的日期为2013年5月22日,而被告于2013年6月26日才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佛山市南海盘子女人坊艺术摄影店。据此,可认定被告是在与原告签订上述《店中店销售许可合同》后方以协议为依据成立佛山市南海盘子女人坊艺术摄影店,被告使用“盘子女人坊”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时已取得了原告的许可。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盘子女人坊”的企业字号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第696011号“盘子女人坊”和第7406447号“盘子女人坊PRETTYVENUSTOWNPHOTOCORP及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首先,根据对上述第一个争议焦点的论述,《店中店销售许可合同》应属特许经营合同,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盘子女人坊”字号及两个涉案商标的使用,是经原告许可并向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不构成对两个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其次,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网址网页截图打印件、外展点照片打印件、宣传单照片打印件均无原件予以核对,且上述网页截图及照片中亦无显示证据形成的日期,而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故仅凭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第二份《店中店销售许可合同》的合同期限届满后,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存在未经授权使用两个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第696011号“盘子女人坊”和第7406447号“盘子女人坊PRETTYVENUSTOWNPHOTOCORP及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300元,由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炎锋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