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京凯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凯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巨基业道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财保132号申请人:北京凯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提辖庄村南顺路一百六十号。负责人:李树江,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天巨基业道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西沙村北。负责人:韩加桂,总经理。申请人北京凯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80万元的银行帐户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80万元。该公司承诺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凯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天巨基业道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情势紧迫,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且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巨基业道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十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天巨基业道桥建设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云公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