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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运洪与胡永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运洪,胡永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1984号原告赵运洪,男,汉族,1967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胡永法,男,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赵运洪与被告胡永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运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运洪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运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运洪负担。审 判 长  XX军审 判 员  陈小容代理审判员  刘 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