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运洪与胡永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运洪,胡永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1984号原告赵运洪,男,汉族,1967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胡永法,男,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赵运洪与被告胡永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运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运洪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运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运洪负担。审 判 长 XX军审 判 员 陈小容代理审判员 刘 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