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53执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文亮与重庆安陶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亮,重庆安陶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3执226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亮,男性,汉族,1964年0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重庆安陶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沙河村2社,组织机构代码9150022620389522X4。法定代表人:刘大兵。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文亮与被执行人重庆安陶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重庆市荣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荣劳人仲案字(2016)第36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安陶酒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安陶酒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445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6445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3执22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琳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