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雪艳与刘洪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雪艳,刘洪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491号原告:何雪艳,女,汉族,1975年10月2日生,住本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新疆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洪霖,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生,住本市,身份证号:。原告何雪艳诉被告刘洪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洪霖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雪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何雪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兰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