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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根长、蒋双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根长,蒋双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964号申请执行人胡根长。被执行人蒋双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132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蒋双琴的银行存款2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力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炉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