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05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滕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立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