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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05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滕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立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