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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宪庆与胡文兵、葛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宪庆,胡文兵,葛光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24民初2427号原告:赵宪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海,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文兵。被告:葛光双。原告赵宪庆与被告胡文兵、葛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宪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海到庭参加诉讼,胡文兵、葛光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赵宪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8日,被告胡文兵借原告赵宪庆现金30万元,胡文兵向赵宪庆出具了借条。同日,赵宪庆将30万元现金转账至被告葛光双的账户。该款经赵宪庆多次索要,胡文兵仅偿还10万元,余款至今未偿还。胡文兵、葛光双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8日,胡文兵向赵宪庆借款30万元,胡文兵向赵宪庆出具了借条,并在借条上注明“打款账号:农行62×××16”。赵宪庆当日先通过网络银行向胡文兵提供的上述账号转账10万元,但因该收款账号有误,转账款项被退回,随后应胡文兵要求向胡文兵的妻子葛光双在中国民生银行潍坊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转账30万元。该款经赵宪庆催要,胡文兵仅返还10万元,余款至今未返还。本院认为,胡文兵、葛光双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本案抗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胡文兵向赵宪庆借款,赵宪庆如数向胡文兵交付了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赵宪庆与胡文兵未约定借款期限,赵宪庆可以催告胡文兵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胡文兵经赵宪庆催告未全额返还以致成讼。胡文兵与葛光双系夫妻关系,本案涉讼借贷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清偿。综上所述,赵宪庆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文兵、葛光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宪庆借款本金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2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6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胡文兵、葛光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莲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