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超越申请执行孙铁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超越,孙铁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赵超越。被执行人孙铁权。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4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44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同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化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