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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刑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刑终61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兵,绰号“兵古老”,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分宜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5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兵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赣052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黄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审被告人黄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黄兵撤回上诉。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7)赣0521刑初13号刑事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小明审判员  徐三庆审判员  潘小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