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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步佺、陈兴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步佺,陈兴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3193号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香槟路13号闽城小区2号楼506单元。法定代表人:林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夏梅、郑锋妹,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步佺,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兴玉,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步佺、陈兴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和陈步佺、陈兴玉已达成私下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 玟代理审判员  吴进阳审 判 长  廖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凯莺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