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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沈和新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和新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09号罪犯沈和新,男,57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通中刑二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和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沈和新与同案犯共同贪污犯罪所得人民币827.25万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367080元,及被告人沈和新受贿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4581023.9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8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471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8年11月16日止),剥夺���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沈和新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沈和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性判项履行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沈和新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予减刑。由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和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28年4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代审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文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