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日照市环宇化纤有限公司与刘贤波、刘津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环宇化纤有限公司,刘贤波,刘津楷,黄福顺,日照市东港区董正宗烤全羊店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157号原告:日照市环宇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贤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京涛,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贤波,居民。被告:刘津楷,居民。第三人:黄福顺,汉族。第三人:日照市东港区董正宗烤全羊店。法定代表人:朱娜,经理。原告日照市环宇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贤波、被告刘津楷、第三人黄福顺、第三人日照市东港区董正宗烤全羊店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日照市环宇化纤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环宇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日照市环宇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志刚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李业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伟琪 来源: